我市各有关用人单位、各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近日,我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在核查我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发现存在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揭府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各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发票原件、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信息采集表》(扫码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达到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2)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由职工申请拨付至本人账户。
(3)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三、申领时限
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
温馨提示:
申领单位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津贴前,请为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产假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在该职工休完相应产假天数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四、办理途径及咨询电话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见下表)。具体办理流程可电话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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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整理:“揭阳发布”政务微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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