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网络已融入生活方方面面,但虚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逾矩行为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5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先得读懂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网络安全相关的8条法条,带你看清哪些行为可能“一键违法”?哪些操作会“踩雷”?
“日结300元”的银行卡陷阱

你是否在网络上见过“出租银行卡,轻松赚快钱”“公司过流水,日结300元”的小广告?是否动过“闲置银行卡卖掉也无妨”的念头?请注意!这种行为可能让你沦为犯罪“帮凶”,甚至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倒卖客户个人信息

当前,房地产、教育、医疗、金融保险等领域个人信息遭不法侵害,擅自收集、买卖或泄露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资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同事的“”帮忙请求”

面对熟人的请求帮忙,不是什么忙都能帮,非法侵入网站系统,这就涉嫌犯罪了!即使“到此一游”,后果可能也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炫技引发的刑事犯罪

即使你的“黑客”技术再精通,也不要因为好奇或炫技心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然“很行”会变“很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网站管理者的侥幸心理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是法定责任,任何以利益为由的懈怠或违规,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小程序漏洞的资金盗刷

切勿心存侥幸,以为借助计算机技术就能“隔空取财”、瞒天过海。利用木马病毒、钓鱼链接、系统漏洞等手段窃取他人资金,绝非“高科技玩法”,而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养生”群里的违法交易

切勿以为微信群里的违法交易隐蔽无痕,“谁建群谁负责”是铁规,交易痕迹更是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作剧”引爆的恐慌

别以为“假危险”无真后果,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绝非“恶作剧”,勿用自由为愚蠢行为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佛山顺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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