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联合大沙镇政府对南江工业园开展生态环境日常巡查时,发现一无名厂房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该场所违规贮存含铜废渣、废液等危险废物共计约300吨,目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已依法查扣上述危险废物,并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

经深入核查,该场所未依法取得任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却擅自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其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涉案危险废物实施查封扣押,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公司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与评估,全面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详细询问调查,确保案件查处依法依规、事实清楚。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已依法对该涉案厂房立案查处,案件正处于进一步办理中。若经调查确认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将严格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的非法收集、贮存与处置,不仅会对土壤、水体、空气等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更会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生态环境保护容不得半点松懈,需全社会共同发力。在此呼吁广大企业及个人:
广大企业及个人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对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依法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坚决杜绝“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违法心态,切勿触碰生态环保法律红线。
厂房出租方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仅要在出租前严格核实承租方的经营范围、资质许可等信息,确保其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出租后更要履行日常监督责任,定期核查承租方实际经营内容,一旦发现承租方存在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需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并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坚决杜绝“一租了之”的不作为行为。
资料来源丨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
编辑丨谢斯美
责编丨苏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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