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企业“走出去”典型案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规则

广州政法
+订阅

开放浪潮奔涌,法治护航前行。为进一步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企业在全球市场行稳致远,接下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将紧扣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南沙方案》等重点任务持续推出相关典型案例。案例将聚焦国际贸易投资、跨境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展现南沙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实践,为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防范法律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巴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规则。

基本案情

某保险公司与巴某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出口货物商业风险(含买方拖欠),赔偿比例90%,适用中国法律。巴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公司出口货物,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与保险标的无关联的历史订单曾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巴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后,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的“纠纷先决条款”、 第三条第三项的“知险后出运条款”拒赔。巴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及利息。经查,双方当事人确认买卖双方对案涉保险标的项下订单无争议。巴某公司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贸易往来,虽历史订单曾有索赔事项,但双方亦正常签订新订单,美国某贸易公司正常支付案外订单货款,双方存在销售、索赔双线并行的交易习惯。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依约向巴某公司定损核赔。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关于是否适用 “知险后出运条款”需结合保险条款约定情形和要件、买卖双方交易习惯判断。本案买卖双方仅就案外历史订单的抵扣问题进行协商,属正常商业行为,且与保险标的无实质关联,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知险后出运”条款约定的风险情形,故某保险公司据此免赔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适用“纠纷先决条款”,该条款中的“贸易纠纷”应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与案涉保险标的有关联性的实质性纠纷。本案双方确认买卖双方就保险标的项下合同无争议,保险人仅称买卖双方存在案外历史订单争议,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决历史争议真实存在且与案涉保险标的有关,不构成与案涉保险标的相关的实质性纠纷,其以此为由主张暂不定损核赔,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制度“知险后出运条款”“纠纷先决条款”的适用规则,为同类出口保险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本案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行为,在确定特殊条款有效性的同时,划定其适用边界,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外贸的政策性定位功能,为出口企业分散海外风险,帮助出口企业更准确地预判保险权益,引导跨境贸易中的各方遵循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贸合作秩序。

来源:南沙政法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