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 又有新套路!警惕新型毒品PCPr!

广东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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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新潮”与“解压”的背后

一种伪装成时尚电子烟的

新型毒品正悄然潜入部分社交圈

严重威胁公众健康与社会安全

近日

多地警方查获

吸食、贩卖新型毒品PCPr案件

PCPr即2-oxo-PCPr

学名为2-苯基-2-丙氨基环己酮

PCPr因其与替来他明相似的用法和作用

常被称为“新替来他明”

该物质主要被添加在电子烟油中

2025年6月19日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明确将 2-oxo-PCPr等12种物质

列入管制范围

自 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滥用危害

少量摄入PCPr会产生致幻作用,导致体温下降、心动过速、永久性神经损伤等症状,过量吸食会导致人体全身麻醉、意识模糊,甚至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非法贩卖、吸食

均属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

务必保持清醒认识与高度警惕

切勿盲目跟风尝鲜

远离“上头”诱惑,守护健康人生

来源:中国禁毒、九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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