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区卫生监督所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及“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严格对标省、市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工作要求,以《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为指引,立足辖区卫生健康领域监管实际,对3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精准落实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

▲卫生监督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此举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融入执法实践,避免简单“一罚了之”,而是通过“先指导、后监管”的柔性方式,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规范经营,是对“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践行,为市场主体留足发展空间。同时,通过“观察期”内的动态跟踪、精准督导,实现“放管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执法有温度,有效化解轻微违法企业的经营压力,更以制度创新推动执法效能与服务质量双提升,切实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转化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保障卫生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为构建法治化、便利化的市场环境注入卫生监督力量。


▲卫生监督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普法知多D
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是什么?
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执法单位对出现违法行为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制度。
行政执法“观察期”是为了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有关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
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减轻甚至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可适用的情形;
此外,还需综合考量社会影响、群众投诉举报、配合监督检查等情形。
行政执法“观察期”怎么做?
卫生执法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执法对象初审是否有不适用的情况,并提交法制审核小组审核,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出责令改正决定。责令改正决定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其给予行政执法“观察期”,同时确定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告知其在行政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行政执法“观察期”内整改完毕,通过复检后方可适用,否则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观察期”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25年6月25日,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某旅馆有一服务人员健康证已过期,上岗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经核查,该旅馆为法人单位,本次是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当日即调离该名服务人员并在次日即安排其进行健康体检,亦未发现有不适宜从业的情况。
案例二:
2025年6月24日,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某医疗机构注射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未在24小时内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间。经核查,该医疗机构为今年新开办机构,本次是首次违法,并未造成感染性疾病传染等危害后果,当日即将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理完毕。
上述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均为首次违法,且没有不适用的其他情形,故对其适用行政执法“观察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接下来,区卫生监督所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深化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实践——一方面,将系统梳理经验做法,聚焦企业反馈的整改衔接、指导服务等关键环节,深入排查流程中的堵点难点,结合辖区卫生健康领域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观察期”适用标准、跟踪督导机制与整改评估流程,确保制度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具实践灵活性;另一方面,将“观察期”制度优化与提升执法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深度融合,通过动态调整监管方式、强化事前指导与事中跟踪,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辖区卫生健康领域市场主体营造更稳定、更公平、更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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