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下换汇“赚差价” 判刑七个月!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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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两笔、十笔……当累计兑换金额超过500万元,收到的不是“好处费”,而是一纸判决书。近期,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打击一起“私人换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龙某在澳门多个赌场内搭讪需要港币赌资或人民币的客人,利用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兑换港币及人民币,并按照一定比例赚取好处费。经统计,涉案期间龙某非法倒卖港币的数额高达人民币787万余元,获利约人民币14000元。

经审查,龙某违反国家规定,倒买倒卖港币,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3月,经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廉江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提醒

个别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利用自身便利或渠道为赴港澳赌客兑换港币只是“帮个忙”,赚取一点“差价”或“好处费”,实质上,该行为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金融外汇管理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切勿因蝇头小利或人情请托而触碰法律红线,不要为任何人提供此类非法换汇服务,也不要通过非法渠道兑换外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文字 | 黄依彤

图片 | 来源于网络,侵删

编辑 | 龙   霖 

审核 | 廖   岸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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