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202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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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高要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肇庆市高要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准入条件公布如下:

、保障对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高要区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高要区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和高要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等。

年满16周岁的高要区城镇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申请公租房。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高要区、端州区、鼎湖城区、肇庆新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曾转让(含赠予、继承、买卖等情况)自有住房(因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或因重大疾病、离婚析产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高要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类别除外)。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新住房等本区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一)高要区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高要区城镇户籍,并在高要区实际居住生活或工作。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580元/年(即2715元/月,含)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夫妻双方具有高要区城镇户籍的两人申请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39828元/年(即3319元/月,含)以下确定。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配租期为三年,三年后如不符合当年其他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准入标准的,合同期满后需退出承租的公租房,且不得以同一申请类别再次申请)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申请人在高要区范围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高要区范围内购买社会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三)高要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租期为三年,三年后如不符合当年其他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准入标准的,合同期满后需退出承租的公租房,且不得以同一申请类别再次申请)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与高要区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高要区范围内购买社会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四)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高要区范围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高要区范围累计购买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580元/年(即2715元/月,含)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五)高要区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高要区退役军人、军烈(遗)属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相关证件。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9828元/年(即3319元/月,含)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以下。

对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复退军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47064元/年(即3922元/月,含)以下确定。

符合上述(一)(四)(五)申请类别,年龄23—65周岁(不含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高要区城镇户籍人士、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高要区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可单独申请公租房,人均可支配收入按54312元/年(即4526元/月,含)以下、个人资产净值10万元(含)以下确定。

三、申请事项说明

1.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在高要区共同居住生活。

2.高要区城镇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共同申请人为非高要区城镇户籍的,仅限于其在高要区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和在高要区就读的子女。

非高要区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共同申请人仅限于其在高要区工作的配偶和在高要区就读的子女。

3.收入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总收入为计算时限。

4.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单位对公租房保障对象有关情况实行不定期核查,并通过群众举报、入户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公租房保障资格和公租房使用情况监督。公租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取消保障资格,并解除承租合同或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5.配租原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租房。配租房型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

(1)单身人士分配单间;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及3人以上家庭可根据房源情况分配二房一厅或以上户型。

(2)新就业无房职工、高要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只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

(3)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确有实物配租需求的家庭只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

(4)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员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

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的分配方案为准。

6.除不可抗力外,自愿放弃本次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若再次申请,须按重新申请的时间轮候。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原《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高建规〔2024〕1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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