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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恋爱期间多次给对方转账,现在分手了,可以要回来吗?
答:群众,您好!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的钱是否能要回来,需根据转账性质和金额大小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1)普通金额转账
①日常消费支出,如共同餐饮、旅游、购物等消费性支出,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②日常小额转账(如几百元至数千元),若无特殊约定,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③借贷关系,情侣之间的转账,如能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且款项已经支付,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转账备注、留言,或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或款项接收方承认是借款,均可认定为借贷关系。
(2)特殊金额转账
①特殊金额一般不能返还,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数字。特殊日期转账: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间节点。
②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条件未成就时可主张返还。若转账金额较大(如几万、几十万)或者是赠与的较为贵重的礼物,且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如彩礼、购房款、购车款等),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导致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转账时存在“结婚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我的孩子准备结婚了,我们打算出首付给孩子买婚房,由他们自己还房贷,那这个房子是属于我孩子的还是属于他们夫妻俩的?
答:群众,您好!婚前一方(甲)父母付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夫妻双方(甲和乙)一起还贷,该房屋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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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市法律援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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