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现实中有人仅凭“朋友介绍”便闭眼盲信,结果求美不成反伤身,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林某经朋友介绍与某科技公司达成医美项目合作协议。同年6月29日,林某在该公司接受医美后,陆续出现胸痛、手痛、高热等症状,辗转阳江、广州多家医院就医。后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将该公司股东李某、施某、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经核查,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7月登记成立后,于2022年9月注销。经营范围不包含医疗美容项目,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某科技公司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上述公司已注销,其股东李某、施某、金某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结合林某的治疗情况及在案证据,核定林某损失合计9万余元。遂判决李某、施某、金某共同赔偿9万余元给林某,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涉事公司无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导致林某健康受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医疗美容不同于普通消费,具有较高的健康风险。如消费者有医美需求,需审慎核查机构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书,以及药品器械正规批文及溯源信息,避免因“无资质”服务埋下健康隐患。
若因服务导致身体损害,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撰文:巫雅柠 符丽云 李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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