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耍小聪明”来逃避执行的“老赖”,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遂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此前,陈某与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返还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后因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遂溪法院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黄某仅在2023年3月7日向法院申报一处房产以及一辆越野车,未申报任何收入、银行存款等。后黄某因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且存在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被司法罚款,但其仍拒不执行。案发后,黄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黄某家属向陈某偿还人民币50万元,并取得陈某谅解。
裁判结果
遂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存在拒绝申报财产行为,且经司法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偿还债权人的部分欠款并取得债权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对其宣告缓刑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险,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更会破坏社会诚信机制的根基,削弱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部分被执行人将拒绝申报财产视为逃避强制执行的“捷径”,实则是突破法律底线的危险之举。在此,法官提醒被执行人:任何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主动履行应尽义务,是唯一合法且明智的选择,切勿贪图一时私利、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最终只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遂溪法院(莫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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