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丁戈隆东
一段时间以来,美国打着“维护航行自由”的旗号,频繁动用军舰或飞机等武装力量直接在海上挑战他国的权益主张,实际上干的是“破坏航行自由”的勾当。
8月25日,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发布《美式“航行自由”法律评估报告》中英文版。该报告第一次全面地对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主张进行法律评估,认为美式“航行自由”不仅缺乏国际法基础,更严重扭曲了国际法的解释与发展,延续了“炮舰外交”的强权逻辑,体现了美国使用军事力量对他国施压的惯常做法。
自然资源部发布最新报告:美式“航行自由”缺乏国际法基础
公海自由是久已确立的国际海洋法原则。航行自由作为公海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既在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以保障,也受到其他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但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但须顾及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考、环保等事项的管辖权;各方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但须符合“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等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的保护权,比如沿海国可以采取适当步骤防止非无害通过;沿海国可以要求不遵守其国内法的外国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而美国口中的“航行自由”追求的是什么?在美国的概念和行为中,别说他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美军舰可以绝对自由地航行,即便是沿海国12海里之内,它也能以无害通过之名、“不受国家的不合法限制”通行。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航行自由行动”,挑战其声称的他国的“过度海洋主张”,包括领海基线划设、领海通行制度、毗连区管理、专属经济区权益、海峡通航等。今年8月11日,美国国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2024财年“航行自由行动”年度报告。美方报告显示,中国再次成为该行动的头号目标——在11个国家或地区中,中国是遭“挑战”事项最多的,也是唯一一个在多个海域受到“挑战”的国家。
美式“航行自由”包含大量美国自创概念、自设标准的所谓习惯国际法,与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实践相悖。比如,美国坚持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绝对的“航行自由”和军事活动自由,固守领海以外海域属于“国际水域”的观念,长期以来对专属经济区制度持有单方面、极端化的解释,试图将公海自由的理念完全套用在专属经济区之上,以维持其在全球海洋的霸权利益。美国无视专属经济区的制度设计旨在平衡沿海国与其他海洋利用国利益的事实,不仅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规定背道而驰,更严重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海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正当权益,遭到许多国家的抗议和反对。
与此同时,美国长期采用双重标准,坚持美国军机在他国防空识别区享有“飞越自由”,但对非盟友伙伴国家军机的相关行动则宣传为“威胁”。美国一方面强调军机享有“飞越自由”并连年挑战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多次派遣军机穿越台湾海峡;另一方面却在舆论上将中国军机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防空识别区内国际空域的正常演练活动炒作为“侵扰”或“挑衅”。美国的做法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合则用,不合则弃”,是把国际法工具化、武器化,与其标榜捍卫“航行自由”的言论明显不一致,严重损害了国际法权威。
航行不是“横行”,自由不能妄为。美式“航行自由”不过是其挑衅的幌子、维系海洋霸权的工具。各国在行使航行自由时应顾及他国的主权和海洋利益,而不能从实力出发为所欲为,极尽所能压缩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以获取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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