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门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在非法偷渡的暗流中,“运送”行为如同输送毒液的管道,危害深重。现实中,一些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误以为“搭把手”“指条路”只是小忙,殊不知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吴川法院对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作出判决,不法分子最终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获刑。
基本案情
2024年初,郭某、杨某、梁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非法牟利,组织策划运送外国人从大陆偷渡至香港。2024年3月,杨某滔等人在杨某的安排下负责驾驶车辆将偷渡客运送至海边,再运送上快艇,两次共将14名偷渡客运送到香港偷渡上岸,非法进入我国香港境内。2024年10月16日,杨某滔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吴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滔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鉴于杨某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杨某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国(边)境管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搭把手”“指条路”“接个人”等帮助行为,实则参与了偷渡链条的关键环节,一样触碰了法律红线。
广大群众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各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偷渡线索应立即拨打12367国家移民管理热线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供稿:吴川法院(柯文龙)
校改:蔡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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