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经营者注意!发布防蚊驱蚊广告,这些坑不要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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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气温升高、雨水增多,蚊虫进入快速繁殖期,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虫媒传染病备受关注,防蚊驱蚊产品进入销售旺季。为确保防蚊驱蚊产品广告宣传合法合规,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如下提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日常生活中的驱蚊花露水、蚊香液、蚊香片、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防蚊驱蚊产品,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均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现结合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就农药类防蚊驱蚊产品广告行为作出以下合规提示: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2、必须明示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3、禁止断言功效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

4、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等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禁止说明有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6、不得含有综合性评价内容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七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7、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八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8、不得作出无效退款承诺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9、按要求显著标明“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防蚊驱蚊产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按要求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0、其他禁止性内容

包括防蚊驱蚊产品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纯”“最好”“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或含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各经营者应当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防蚊驱蚊产品广告。各广大消费者,购买农药类防蚊驱蚊产品时请注意甄别农药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内容,选择合规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方+记者 吴擒虎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编辑 黄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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