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是我国第三个“全国生态日”。记者于8月19日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六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佛山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共治、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的最新实践成果。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大气污染、水污染、固废处置、非法采矿等多类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类型,体现了佛山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佛山中院公布环境司法保护六大典型案例名录。佛山中院供图
案例一:出租人亦须承担环评责任
特某公司因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被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处以罚款156万余元。法院认定,特某公司既是厂房出租人又是环保设施运营主体,行政机关以环评申报主体作为处罚对象于法有据。两级法院均驳回特某公司诉讼请求,为厘清出租、承租双方环保责任提供了明确指引。

特某公司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佛山中院供图
案例二:设施“假运行”难逃监管
滕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虽在运转,但多项排放指标仍大幅超标。南海区里水镇政府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8万元。法院认为,企业即使开启治理设施,亦不能掩盖超标排放事实,判决驳回滕某公司诉讼请求,警示企业摒弃侥幸心理,确保环保设施真正发挥减排效果。

滕某公司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虽在运转,但多项排放指标仍大幅超标。佛山中院供图
案例三: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被罚40万
精某公司贮存约2000吨污泥的暂存仓未封闭、无围堰,臭气防治措施缺失。高明区明城镇政府作出40万元罚款决定,得到法院支持。案件凸显危险废物管理“红线”,任何降低贮存标准、造成环境隐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精某公司贮存约2000吨污泥的暂存仓未封闭、无围堰,臭气防治措施缺失。佛山中院供图
案例四:15人团伙盗采河砂获刑
2022年至2023年间,李某民等15人在三水区北江水域禁采区盗采河砂1.6万余吨。三水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各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50余万元。该案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非法采矿犯罪形成强力震慑。

2022年至2023年间,李某民等15人在三水区北江水域禁采区盗采河砂,属非法采矿。佛山中院供图
案例五:石场越界开采赔偿生态损害近5000万元
高明区某石场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越界、超深开采花岗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4926.44万元。高明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石场及相关责任人刑罚,并责令全额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被告已在判决前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为生态修复提供了资金保障。

高明区某石场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越界、超深开采花岗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罚近5000万元。佛山中院供图
案例六:3万吨垃圾堆场污染,责任人被判赔628万元
陈某租赁厂房非法堆放3万余吨建筑垃圾、工业垃圾,造成土壤污染且拒不清理。顺德区乐从镇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代为处置后,向南海区法院提起民事索赔。法院判令陈某赔偿处置费用及利息628万余元,明确了“先刑后民”框架下行政机关追偿代履行费用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处理树立标杆。
佛山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与行政执法、检察机关的联动,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治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佛山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佛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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