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人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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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

在中山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才入户: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三)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四)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二、审核材料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中山市人才资格通知书》。

(二)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声明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四)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并提交对应材料:

1、落户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配偶、子女的,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件。

2、落户至申请人父母名下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房屋产权人知情同意书。

3、落户至工作地人才公共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在职证明(需体现申请人身份信息及企业注册标准地址)。

(五)其他情形:

1、申请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书面说明(需本人签名确认)。

2、取得人才入户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需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离婚证及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三、办理流程

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出地审核通过后,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迁出地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审批时限

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一)“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知情同意书》。

(二)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涂改痕迹或信息不相符的,必须重新更换或更正相关信息确保一致后再受理。如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三)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由本人申请和办理。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产生的法律纠纷(后果)由委托人、被委托人自行承担。未成年人申办业务,由法定监护人代办,但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为节省您的等候时间,请提前通过“坦洲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网上预约提前十天放号,放号时间为上午8:00。

办证地址: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政务服务大厅(坦洲镇神农路6号海伦国际外侧)。

户政咨询电话:0760-86651215。

居住证咨询电话:0760-86652574。

出入境咨询电话:0760-23183911。

来源:坦洲公安

编辑:徐家敏

责编:刘淦明

执行总编辑:胡智攻

总编辑:刘宗伟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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