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盗窃9次,一大学生获刑!

遂溪县人民法院
+订阅

一大学生在校内溜达

寻找盗窃机会

3个月就得手9次

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大学在校生冯某(化名)为了谋财,趁学生上课、宿舍无人未锁门之际,8次进入宿舍,盗窃12台笔记本电脑,其中11台通过网络销赃。

同年12月5日,冯某在某大学超市门口看到某品牌的自行车没上锁,就盗走骑到自己宿舍楼下。次日,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鉴定价格或销赃数额,9次被盗财物价值共计517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9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517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全部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预缴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红线不容触碰

青春道路上

必须坚守道德与法律底线

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江西法院、海口市美兰区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莫奕奕

审核:李耀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