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健身房聘请私教指导锻炼,谁知私教中途离职,健身房也未安排继续授课,消费者能要求退费吗?
【基本案情】
2023年,陈某与A公司签订了《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陈某向A公司购买30节课程,单价为400元,协议总价为12000元,私教为王某某,陈某于合同签署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向A公司支付了全款12000元,但上了一段时间课后,陈某的私教王某某因故离职,但A公司未及时告知陈某这一情况,后续也未替陈某安排其他合适的私教继续授课。
2025年2月,陈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并返还剩余的10节课程款共计4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陈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A公司却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完整提供授课服务,属于合同违约,故陈某关于与A公司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并返还剩余4000元课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聘请健身教练进行个人指导,往往是基于特定教练的专业能力、教学风格等因素,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提供私教服务的教练是影响该服务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的主要因素。在约定的健身教练离职的情况下,健身机构应当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做好后续安排。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健身、养生、理发等众多服务行业广泛存在,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经营者的信用和经营能力要求较高。经营者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健全经营管理体制,提升服务质量,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和权益保护,珍惜商业信誉。消费者应理性消费,仔细甄别,选择资质齐全、声誉良好的商家,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合同、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当权益受损时及时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深圳光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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