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张俊玲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0303****
【被执行人】张剑华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881009****
【被执行人】东莞市卡轮迪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F86M53
涉本院立案执行的(2024)粤1972执10990-3号案件。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1972民初125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如下: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57830元、违约金16801.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0.96元(暂计至2024年8月7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025元,合计279017.3元。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决定,面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
悬赏范围
举报被执行人张俊玲、张剑华、东莞市卡轮迪纺织品有限公司合法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汽车、企业股份、知识产权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线索提供形式
书面提交。
赏金支付
如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并协助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由申请执行人按照实现金额的10%一次性支付。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执行员、孙书记员
联系电话:0769-89889802、89889865、18576951979、18566999657
执行机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政通路56号大朗法庭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在全社会营造
共同监督被执行人的环境和氛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