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辑的《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已出版发行,其中,清远法院1篇案例入选。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刊载从全国法院系统典型案例中择选各类精品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服务法学研究、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入选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司法审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入选案例
合伙人请求返还出资款的责任认定——黄某诉朱某、谭某合伙合同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黄洁怡】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3日,朱某与谭某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办幼儿园,并明确约定了出资数额及合伙份额。2015年7月20日,黄某与谭某、朱某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黄某用现金600000元购买谭某、朱某涉案幼儿园各2.5%份额;购买后谭某占46.5%份额、朱某占48.5%份额、黄某占5%份额。2015年10月17日,谭某、黄某作出《通告函》,主要内容为:为解决幼儿园的资金不足问题,经谭某及黄某(份额合计51.5%)表决并一致同意:一、各股东在2015年10月23日完成追加出资款,其中谭某已出资442444.90元,需追加1557555.10元,朱某已出资264913.90元,需追加1735086.10元,黄某已出资460000元,需追加购股款140000元。
另查明,涉案各方因同一合伙项目已引发多起诉讼。在另案中,法院判决解除黄某与谭某、朱某签订的前述合伙协议。另案判决中还认定了如下事实:“各合伙人都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均没有按双方约定完全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并因资金不足,导致合作开办的幼儿园不能正常经营。涉案幼儿园因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停止教学…”“谭某确认合同签订后,黄某实际交付了600000元,纠纷发生后,谭某自愿退还140000元给黄某,即黄某实际投资了460000元。”
诉讼中,黄某明确本案不需要对涉案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及审计,并表示由于谭某、朱某均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合伙协议解除,已构成违约,应当向黄某赔偿出资额及利息。
【案件焦点】
合伙合同纠纷中,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以违约为基础,主张违约方返还出资款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出谭某、朱某存在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行为导致合伙协议解除,要求谭某、朱某退还其出资款460000元,故其主张退回出资款实际是要求赔偿的性质。本案关键在于审查合伙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各方的约定,朱某与谭某应出资额分别为2000000元, 黄某应出资600000元。其中被告谭某已出资442444.9元,朱某已出资384913.90元,黄某出资600000元,后谭某自愿退还了140000元。另根据另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各合伙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并因资金不足,导致合作开办的幼儿园不能正常经营。结合前述查明的事实,谭某实际出资金额仅占应出资额的22.12%,朱某实际出资金额仅占应出资额的19.25%。黄某足额出资后,谭某自愿退还140000元,故黄某最终未足额出资系不能归责于黄某自身的原因。
综合上述事实,可认定谭某、朱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并因此导致涉案合伙协议的解除,故黄某有权要求谭某、朱某赔偿损失,现有的证据显示其损失了出资款。黄某以其出资额460000元作为损失并要求谭某、朱某返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谭某、朱某应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另外,退还投资款已经是法院认定谭某、朱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黄某以资金占用为由要求谭某、朱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朱某、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款项460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黄某、谭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各合伙人均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切实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合伙合同案件中,在审查一方合伙人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时,应当加以区分该合伙人是基于合伙合同已解除而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还是主张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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