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山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诉讼中故意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
李某起诉主张2007年至2015年期间梁某向其借款250000元,且梁某经催款后至开庭时仍未予偿还借款。本案审理期间,梁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经法官询问,李某确认案涉借款均是现金交付,借款后梁某没有偿还过本金给李某。台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依法判决梁某向李某返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后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庭审中李某承认梁某已经向其偿还借款15000元,且二审法院根据梁某补充提交的其与李某的微信语音通话内容,结合借条在形式上表现出的特征,认定其中部分借款事实(金额合共155000元)不成立,并依法进行改判。
因李某在一审的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台山法院依法决定对李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3000元。李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江门中院申请复议。江门中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复议理由不成立,驳回复议申请。现李某已缴纳罚款3000元。
撰文:叶芷晴 袁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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