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设有红绿灯的路口
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若有一方
未遵守交通规则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下面这3起本地事故案例
就是因为闯红灯导致的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1、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辅道梧围村路口,闯红灯通过路口,与绿灯通过路口由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黄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与香洲路交叉路口,闯红灯通过路口,与绿灯通过路口由谭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3、曾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汕尾市城区红海湾大道与141县道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时继续通行,与绿灯通过路口由杨某驾驶并随车搭载杨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闯红灯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红灯停 绿灯行
黄灯亮时莫抢行
是每位交通参与者应牢记的通行原则
“闯红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且后果往往更加严重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
并不是“谁弱谁有理”
在一些驾驶人的传统观念中
摩电相对汽车是“弱势群体”
行人、非机动车相对摩电是“弱势群体”
以为发生事故自己受伤了
就不用承担责任

法治社会
"谁弱谁有理"说不通了
事故责任必须是
——"谁错谁担责"!
即自己看病
自己修车
还得给别人修车
这就是违反道交法要承担的后果
法律链接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汕尾公安交管提醒
无论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
都应遵守交通法规
按“灯”通行
生命只有一次
切勿拿生命去“赶路”

素材来源:汕尾公安交管市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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