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停放在自家酒楼前公共停车位的车辆会影响自己做生意,就能用铁钉扎胎“教训”车主?近日,连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这种“任性维权”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吴某是连州某酒楼的老板,2024年10月的一天,蒋某、黄某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吴某酒楼门前的公共停车位里,吴某认为二人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酒楼门前会影响生意,心生不满,便在蒋某的轿车左前轮处投放铁钉1枚,在黄某的轿车左前轮处投放铁钉2枚,导致蒋某驾驶轿车离开时车胎被扎破爆胎,所幸未发生交通事故。
次日,黄某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吴某酒楼门前的公共停车位里,吴某再次在黄某轿车右前轮处投放铁钉5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黄某随后报警,公诉机关将吴某起诉。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放置铁钉至他人的汽车轮胎处,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以他人车辆停放在其经营的酒楼门口影响其生意为由,在他人汽车轮胎旁投放铁钉,不仅严重破坏了他人的交通工具安全,还可能导致车辆爆胎或受损,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此外,若撒钉子的行为存在泄愤报复或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官提醒,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报警;同时,如认为他人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影响,应当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肆意泄愤、心存侥幸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清远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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