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群体,如何走出保障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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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青的蜂

当前,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城市摆渡人”的权益保障普遍引起社会关注。今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这一群体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并在7月28日召开的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1000余万外卖骑手、1500余万网络主播、700余万网约车司机……这一串数字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目前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他们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同时,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纠纷趋于多发,劳动关系认定难、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逐渐显露,成为亟待解决的痛点。

作为人口大省、就业大省,广东先行一步,打破社保与劳动关系的捆绑,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自2022年起,广东率先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是一种“新型工伤保险”,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不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而是由相关平台出资、按单缴费、每单必保、每人必保。截至目前,广东参保人数、保障人数、保费收入、待遇支付等均居试点省市首位,有效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同时也要看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保、医保的需求相比,仅有职业伤害保障是不够的。一方面,这些群体面临的职业风险更高,在算法侵蚀下,他们倾向于通过高频次接单、长时间工作来保证收入,容易形成“过劳”问题,更需要完善保障。另一方面,尽管可以凭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由于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和缴费连续性要求也相对较高,许多劳动者更注重“挣现钱”,参保意愿普遍较低。

无论是保障之困,还是算法之困,深层次反映的都是法律滞后于新经济形态的结构性矛盾。与传统劳动概念相比,新就业形态在用工方式、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而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制定,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系统、有效的规定。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平台企业通过“假合作”“个体工商户注册”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治是民生最有力的保障。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加强平台企业治理,才能夯实权益保障的根基。《报告》提出,建议参照深圳市、浙江省湖州市等地做法,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先行制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以法治方式固化实践经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条件成熟时,推动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尊重和支持。值得欣慰的是,在政策引导之下,部分平台企业也开始响应。今年以来,京东、美团相继宣布逐步为外卖骑手缴纳社会保险,无疑迈出了重要一步。

编辑 朱丹
校对 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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