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
检察官就跟大家一起聊一下
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需要了解的那些事
问:谁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问:向哪级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申请的,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问: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一、民事执行裁定、决定违法: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错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二、民事执行行为违法: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明显超标;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对不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被执行人采取“限消”措施;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未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人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三、民事执行中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如对当事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未在期限内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及时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措施,导致财产流失;确需进行财产分配的,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四、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执行人员有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
问:哪些情形下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三、人民检察院对监督申请作出过审查处理决定,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给检察机关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供留存。
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需附材料清单。
问:检察机关如何实施监督?
一、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依申请案件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错误情形或者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依申请案件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来源:番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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