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租金便宜年付更划算?当心“二房东”设局诈骗!

珠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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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源直租,年付享优惠!”“原价5000元,现价4000元!”如果你作为租客,看到这类租房信息是否也曾心动?警惕!这类“低价长租”信息极可能是精心设计的骗局。不法分子利用租客追求高性价比的心理,诱导签署长期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租金,随后卷款挪作他用后潜逃,造成租客与房东的双重损失。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二手房东冒充房东利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模式,专门针对澳门在读大学生实施租房合同诈骗的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年中,韩某某开始在横琴合作区做房屋转租,将从业主手上租到的房屋分租给澳门大学生。韩某某通过假冒房东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假冒业主签名、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改成自己的名字等方式,让学生租客误以为韩某某就是房东,并与之签订租房合同,后韩某某又以移民国外不方便收租等为由,向学生租客提出预交一年租金可以减免物业费或一个月租金的“好处”,期间韩某某共收到学生租金及押金364万余元。上述钱款被韩某某用于给付部分业主租金外,剩余全部挪用于个人生意等其他支出。因韩某某未能及时支付业主剩余租金,大量租房学生被业主退租,至案发前,韩某某未退还120名学生租客租金及押金222万余元。后期韩某某为逃避责任,索性更换了之前联系的微信和电话号码,处于失联状态。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及时冻结韩某某名下账户资金,对每名被害人的受损情况列出表格逐个核对。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部分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存在协助韩某某以虚假方式出租房屋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指导、督促公安机关对上述中介人员进行调查,并督促其退回中介费用给被害大学生。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顺利追回了部分学生损失的租金。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被害人人数众多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建议法院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经横琴合作区法院一审、珠海中级法院二审,全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型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二房东”作为房屋租赁市场的中介环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依法从事转租活动。但部分“二房东”在与原房东的合同期限内,利用市场监管漏洞,假冒“房东”的名义,以合同为幌子实施“两头”诈骗,扰乱租赁秩序,侵害多方权益。

“高收低租”“长收短付”式的合同诈骗,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高价短租房屋,随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发布房源信息,并以长租优惠为诱饵吸引租客签约、预付全年租金。在未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部分履行的手段获取租客、原房东信任,最终卷款而逃,严重侵害被害人权益。

为有效防范这类租房诈骗风险,检察官建议: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一是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仔细核验中介或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营业资质;二是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禁止转租条款,详细约定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三是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收取租金,若发现租赁价格异常或疑似违规转租行为,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租客在租房时,一是优先选择正规中介或平台,避免与身份不明的“二房东”或“黑中介”交易;二是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源信息保持警惕,仔细核实房东身份和房源真实性;三是签订租赁合同时,尽量选择月付或季付的支付方式,减少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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