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童年回忆”的零食,里面却都是灰白色霉菌,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2日,张某在某购物平台店铺花费37.24元,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牛肉味零食100袋。
零食很快送达。然而,当张某拆开包装袋,期待中的牛肉酱香扑鼻而来,映入眼帘的却不是多汁的素肉,而是灰白色霉菌。
看着眼前的景象,张某顿时胃口全无。“明明是今年6月生产的,保质期一半都不到,怎么就发霉了?这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张某既困惑又气愤,立即联系零食生产公司要求按1000元标准赔偿,但协商未果,遂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购买商品时间与拍摄问题照片、视频的时间间隔较短,商品仍在保质期内。根据张某提交的照片和视频,清晰显示商品存在发霉变质情况,存在实质安全隐患。生产公司未到庭对商品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因此,法院确认张某主张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成立。某公司作为食品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支付价款的十倍(372.4元)不足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金应为1000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诉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小觑。广大消费者网购食品时务必提高警惕。若发现食品存在霉变、过期、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可留存购物订单、问题食品照片、视频或原物等相关证据,及时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提出合理诉求。若协商无果,也可采用向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 潮州中院 潮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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