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9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该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反映某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的“某旗舰店”内,销售列入《水效标识实施目录》的坐便器及智能坐便器产品时,未在商品信息展示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水效标识。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销售相关产品时,主观上存在规避展示水效标识的意图,以防止消费者据此进行比价采购。该行为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质检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之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在涉案产品网络销售主页面的醒目位置补充展示符合要求的水效标识,消除违法行为状态。
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并根据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配合调查等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与违法事实认定
1.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坐便器、智能坐便器属于国家强制实施水效标识管理的产品范围,其未依法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水效标识,已构成“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典型意义
1.水效标识网络展示的法定义务
国家推行水效标识管理制度,旨在引导绿色消费、促进节水技术进步。凡列入管理目录的用水产品,无论线上线下销售,网络经营者均须在产品信息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水效标识。此举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法定要求,线上销售场景不构成免除该义务的理由。


2.应对规避型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践
本案当事人为规避消费者比价而故意隐藏水效标识,主观意图明显,违法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执法部门通过依法调取平台页面截图、产品参数信息等电子数据,结合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未按规定展示标识”属主观故意行为,有效破解了“线上违法行为难以取证认定”的难题,对同类规避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3.体现过罚相当与包容审慎原则
在处理过程中,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执法机关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体现了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警示经营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理,知法犯法则难逃法律惩处。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通过线上渠道选购坐便器等用水器具时:
认准法定标识:务必查看商品主页是否清晰展示“水效标识”(蓝白背景带二维码标识),并扫码核实备案信息。
首选节水产品:优先选购标识中“水效等级”为1级的产品(最节水)。
积极维权监督:发现线上销售未按规定公示水效标识的用水产品,可立即通过12315平台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水效标识不仅是衡量产品节水性能的“绿色身份证”,更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向消费者公开的“信息公示牌”。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经营者必须依法严格履行产品信息公示义务,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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