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卡转账、帮人取钱操作简单、轻松、来钱快,就将银行卡出借,甚至到ATM机“帮忙”取钱。这一切看似“赚大发”了,实则是将自己推入深渊。近日,英德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
2024年5月,阿辉通过朋友阿双结识了阿文(另案处理),对方称可以带其赚钱。之后,阿文对接上线,帮助转移收取犯罪所得资金。为了便于分散资金,阿文联系其朋友阿楠等四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四人名下的银行卡转移资金。资金到账后,阿文将上述银行卡交给阿辉,让阿辉到银行ATM机取指定限额的现金,再交回给阿文,并支付每天200元的“跑腿费”。经核实,2024年5月至6月间,阿辉使用上述银行卡至多间银行ATM机取现26次,协助阿文转移犯罪所得资金20余万元。案发后,阿辉将其在该案中的犯罪所得2000元退至法院账户。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阿辉具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决阿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浅薄,在明知对方的钱来路不明或钱款系犯罪账款的情况下,仍选择出借银行卡或帮人取钱,属于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违法犯罪行为。
天上不会掉馅饼,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远离非法交易,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个人信息,切勿为牟一时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遇可疑要求,请立即拒绝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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