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被判退房退款,别再成“烂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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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维辰

买的房子烂尾了怎么办?此前,江苏省连云港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两地法院判决支持烂尾楼购房者退房退款,开发商需退还购房者已支付款项并承担未清偿房贷本息。近日,又一类似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购房者买到“长时间停工,在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房屋后,起诉开发商和银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并判令开发商承担已收受购房款本金、贷款及相关利息的返还责任。

正常情况下,即便购房者买到烂尾楼,也须偿还贷款。因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分属两份合同、两种法律关系。有人依此认为,银行不该受开发商牵连,担保贷款合同不应被一并解除。可正如法院所说,“两份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整体”,二者相互独立没错,却也是紧密联系着的。当开发商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还要求购房者继续还贷,显然有失公平。

裁判要旨明确,买到烂尾楼的购房者可同时解除上述两份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返还银行贷款、购房全部款及利息等全部责任,本质上是从实质公平正义角度,对开发商爆雷的后果进行了重新分配,贯彻了“谁违约谁担责”原则。过去,购房者买到烂尾楼之后,想要成功退房、拿回首付款和利息损失,存在困难。该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意味着裁判规则获得最高司法权威背书,对全国法院产生强制参考效力,推动“同案同判”。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关于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提振购房者信心,影响深远。

当然,判决不是终点。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是因为开发商资金紧张;之所以资金紧张,或因购房款并未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因监管账户资金被挪用。若开发商无钱可退,为烂尾楼买单的能力就要打个问号。烂尾楼购房者起诉开发商退款获法院支持,3年执行无果的例子,也不是没有。这也是为什么解除买卖和贷款合同只是兜底方案,当房屋不能按约交付时,需综合实际交付可能等因素,评估是否烂尾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此案为烂尾楼购房者合法维权提供了便利,但也要谨慎动用“大杀器”,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购房者赢了官司后的执行困境值得重视,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

购房者不该为烂尾楼买单,开发商担责有待进一步落地,思考谁来承担损失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从前端减少损失产生,诸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值得一提的是,如今,各地积极探索推进现房销售,有的地方还提出“一律实行现房销售”,购房者有了更多选择空间,便可以实现“所见即所得”,不用再为期房销售的不确定性承担风险。

编辑 刘婷婷
校对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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