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底线不容挑战!南海查处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南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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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压力容器

……

这些遍布工业生产与日常生活的特种设备

是经济社会运转的“隐形基石”

却也可能因安全隐患酿成事故

威胁生命财产安全

为拧紧“安全阀”,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践行“监管为民,安全至上”理念,聚焦特种设备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强化执法震慑,引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01

压力管道

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7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浦村委会下果场开发区的佛山市品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用的压力管道(规格:DN150,介质:饱和蒸汽,设备位于分气缸至蒸压釜,设计压力:1.4MPa)存在未能提供相关的检验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安装的压力管道(规格:DN150,介质:饱和蒸汽,设备位于分气缸至蒸压釜,设计压力:1.4MPa),用于运输蒸汽至蒸压釜内,因压力管道图纸不符合检验要求,在用的压力管道均未完成检验。直到案发时,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2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二条第三款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02

电梯维保

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南海区市监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学校使用的电梯维保情况开展检查,该学校电梯的维保单位为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维保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佛山市广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具备开展电梯维保资格,该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学校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负责为该学校使用的1台电梯开展维保保养,负责维保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在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检查时,维保单位最后一次对其负责维保的上述电梯开展维保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已超过十五日未进行维护保养,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2月13日,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10200元

法律依据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03

起重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艺社不锈钢经营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4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英艺社不锈钢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起重机的电动葫芦吊钩标记的钩号是“2.5”(钩号╳2 就是吊钩额定起重量),吊钩却标记为2.8t,横梁上标注额定起重量为2.8t,该设备涉嫌存在“大吨小标”。同日,执法人员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上述1台起重机进行检测。经核算,该起重机所配置钢丝绳电动葫芦额定起重量为5t、起升高度为6m。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属于应当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 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上述起重机的检验申请,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使用特种设备,且未办理上述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2025年6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近年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辖区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2025年上半年,共立案查处特种设备案件70宗,作出行政处罚54.1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宗,极大地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接下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压实使用、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并通过特种设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意识筑牢安全底线。

举报渠道:特种设备安全需要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守护,如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三股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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