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声 | 传播105部淫秽视频获利六千余元 男子获刑七个月

遂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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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人们通信交流、娱乐学习的重要平台,为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也成为少数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部分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近日,遂溪法院对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因转发淫秽网站链接获刑。

2020年,郭某某(已判决)伙同高某某(已判决)利用他人身份购买云服务器、注册域名,搭建淫秽网站并共同经营。为提升网站浏览量,高某某发展了包括马某某在内的多名下线。

2022年3月至11月期间,马某某按照上线要求,在多个QQ群转发该淫秽网站链接,帮助传播淫秽内容。经鉴定,其协助上线传播的淫秽视频达105部,期间通过微信收取报酬共计6264.76元。

遂溪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105部,违法所得6264.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考虑到马某某受雇于上线,按要求转发链接获取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会毒化社会风气,更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道德建设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马某某看似“随手转发”链接,实则已触犯法律。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公民应自觉远离“黄赌毒”,对淫秽电子信息做到不点击、不传播,发现违规内容及时举报,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溪县人民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莫奕奕

审核:李耀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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