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法院发布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肇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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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个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企业清算、财产保全、物权保护、合同纠纷、破产重整、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领域,集中展现了肇庆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司法新实践与新成效。

本批案例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通过高质效审理涉企纠纷案件,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为肇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此次发布的某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法院创新采用“先腾笼换鸟再清算分配”方式,高效处置闲置资产,优先保障员工权益,成功化解中外合资企业清算难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黄某华与某食品机械公司财产保全案中,法院通过灵活置换保全标的物,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善意文明司法助力企业纾困。某房地产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则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高效盘活困境企业,解决“保交楼”难题,维护购房者权益,为房地产企业救治提供了有益借鉴。此外,案例还涉及严格保护企业物权、创新“执前扣划”化解纠纷、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厘清加班与值班区别等内容,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示范和指引。

肇庆市某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先“腾笼换鸟”再清算分配,巧解中外合资企业清算难题

基本案情

肇庆市某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某平制冷公司)于 2006年成立,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是福建某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肇庆某林和制冷设备公司及某平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各股东发生纠纷并产生诉讼,公司停止生产,资产长期闲置。2017 年 9 月,某平制冷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解散某平制冷公司。由于股东之间互不信任,无法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福建某人股份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清算。经调查,某平制冷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涉及多起涉外诉讼案件。同时,公司名下尚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50.5 亩、厂房建筑 19083 ㎡,机器设备价值数百万元。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强制清算,需要处置的资产多,股东既有上市公司,也有外国公司(新加坡公司),债权人还有印度尼西亚人,存在多重涉外因素,稍有不当可能会对肇庆营商环境甚至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若等待全部诉讼终结再清理债权债务,既导致设备贬值,也影响市场资源优化,债权人和企业下岗职工利益更是难以保障。故采取“先腾笼换鸟再清算分配”的方式,指导清算组在征得股东的同意后,先后拍卖处置了机器设备等动产以及不动产,共获得价款约 4453 万元,并优先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遣散补偿及清偿公司对外债务。土地和厂房被广东某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竞拍取得后,迅速投入使用。涉及公司的关联诉讼由清算组依法继续跟进,至 2024 年 4 月,公司所有诉讼案件审结完毕,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资金约 3000 万元可供股东分配。清算组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后,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某平制冷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圆满退出市场。

典型意义

本案系股东为上市公司的中外合资企业强制清算案,债权人亦涉及国外企业,案件标的大、处置的资产多。人民法院巧妙地选择先行处置优质闲置资产,不仅加快了清算进程,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资产价值,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实现土地资源“腾笼换鸟”并向更多优质项目集中,通过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带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为高效办理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24年度全市法院‘三个效果’好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民事案例”。

黄某华与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财产保全案

——以置换保全促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黄某华是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劳动仲裁案件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名下财产。随后,该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法院。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的烤炉设备一台。

在查封现场,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提出,该查封的机械设备已经生产制作完成,拟于近期出口至海外公司,回款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其他设备生产,如果因为财产保全导致设备无法按期交付,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金,还将影响其在海外的风评,损失无法估量。

裁判结果

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建议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用其他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财产进行置换担保。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随即带着担保人来到法院立案庭,申请以案外人提供担保金的形式置换保全标的物。得知距离查封机械设备的合同约定交付日仅剩3天,承办法官当即特案特办,对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审查认为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立即依法裁定解除对肇庆某食品机械公司所有的烤炉一台的查封、冻结担保人的置换担保金。裁定书送达次日,设备得以如期顺利出库交付。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肇庆本土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设备查封,如果“一封了事”,企业的生产经营会陷入难解的困局。法院通过依法灵活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用善意文明能动司法“暖企”,取得了各方满意的圆满结果。对于被查封设备的企业而言,法院依法及时裁定置换财产保全标的物,确保设备能如期交付,有利于企业摆脱生产经营困境,保障工人工资支付;而对于申请保全人来说,即使到了变卖设备的阶段,没有对口的销售渠道,大型特制设备也难以卖出,因此现金置换担保是最有利于执行的。

本案以“如我在诉”理念,寻求涉企纠纷最优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24年度全市法院‘三个效果’好案件”,并获《人民法院报》、省法院微信公众号刊载。

肇庆高要某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与夏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依法严格保护企业物权

基本案情

肇庆高要某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于 2021年12月2日通过竞拍取得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某路地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22年7月20日登记为权利人。然而,夏某长期占用该土地,其主张基于2010年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书,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某房地产公司多次要求夏某腾退土地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夏某腾退土地、赔偿租金损失及返还停车费收益等。

裁判结果

高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夏某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其基于厂房转让协议书对案外人某公司享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法对抗某房地产公司的物权。故判决夏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返还土地给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相关损失费用合计1354332.49 元及相应评估费。

夏某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物权,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物权的明确与保护对稳定市场预期、鼓励投资兴业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物权保护的范围和条件,为类似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裁判思路,坚决维护企业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及时纠正侵权行为,为企业排除妨害、挽回损失。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土地闲置或低效利用对企业经营和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强化了对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坚定决心,有助于增强企业投资创业的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的裁判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王某诉温州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调解扣划免执行,立审执协同推动涉企纠纷实质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王某为温州某公司承包的某广场电气系统、弱电系统等工程施工,王某依约完成施工。因温州某公司拖欠工程款未付,王某诉至封开县人民法院,请求温州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共计59万元。

封开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裁定冻结温州某公司59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一致明确52万元工程款数额,温州某公司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但除保全账户外无其他周转资金。王某因担心财产转移不同意先解除保全。

裁判结果

封开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划扣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开展“执前扣划”提供了依据。法院通过立审执协调配合,主动履行信息采集、关联案件检索等职责,经严格审查温州某公司不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也没有其他涉诉涉执案件,本案符合“执前扣划”的适用条件。据此,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执前扣划”依据、作用、流程,引导当事人以保全资金直接清偿债务的思路解决纠纷。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保全账户中已冻结的52万元划转至法院案款账户,并在划扣成功后解除对温州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和扣划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情况、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资金等信息,通过立审执协同,确保执前扣划各流程环节规范衔接,在12个工作日完成了案款发放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企业拖欠工程款纠纷,债务人有自动履行意愿,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足以清偿案涉债务但无其他周转资金,为最大限度减少保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扣划保全财产达成调解方案,免于债务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产生执行费用及不良征信影响,帮助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快速兑现权益,缩短案款支付周期,以柔性解纷方式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减轻双方“诉累”“执累”。本案中,人民法院健全以保促调、以调促执、执前解纷的递进式纠纷化解链条,促进当事人达成灵活创新的履行方式,并通过立审执一体化协同衔接,共同梳理、细化规范“执前扣划”的步骤方法,保证安全性、顺畅性和可操作性,同步实现“保权益”与“护经营”的双重目标,促进债权兑现、安商稳产、司法质效“一调三赢”,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全力推进执源治理提供了典型范例。

某房地产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发挥预重整制度优势,高效盘活房地产企业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2021年,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房产项目陷入销售困境,出现资金流动性危机。同时,由于为多家企业提供担保,某房地产公司涉及多宗诉讼,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及查封主要财产,大量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公司资金链完全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23年3月23日,考虑到某房地产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受理其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裁判结果

在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对某房地产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在某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招募到腾某公司为新投资人。2023年7月,临时管理人根据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组方案,制定预重整计划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7月26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公司重整申请。在预重整计划基础上,某房地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即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全部股权无偿让渡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提供1.5亿元内共益债借款,建设工程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本金100%清偿。公司清偿完毕共益债务及利息之前,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清偿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用时仅55天。现由管理人监督执行重整计划,由投资人投资续建楼盘并陆续交付给小业主装修入住,案涉“烂尾”楼盘2025年2月已“大确权”,开始陆续为820多户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为业主办妥房产证240份,其余仍在稳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某房地产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是破产审判救治房地产企业、解决“保交楼”难题、维护购房者权益的生动实践,被评为2024年度广东法院破产重整服务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预重整程序,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梳理,赋予债权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某房地产公司出资人充分的磋商时间,争取各方对预重整工作的支持,加速了预重整向重整工作的推动,大大降低了破产重整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通过预重整程序,困境企业尽早盘活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实现房地产项目复工复建,既维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实现“保民生、保稳定、保交楼”,又有效防范化解了房地产金融风险,对房地产企业救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美某米业诉裕某米厂、余某某著作权侵权案

——农产品外包装虽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但不能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

基本案情

美某米业为作品《精某牌虾仔米袋》的著作权人,裕某米厂为作品《裕某虾仔米袋图形标识》的著作权人。2023年7月,美某米业发现裕某米厂在肇庆市高要区、端州区多个商铺售卖“活某牌活道大米”,该米袋与其设计制造的《精某牌虾仔米袋》包装袋极其相似,认为其构成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裕某米厂、余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美某米业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裕某米厂、余某某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裕某米厂、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已取得由国家版权局依法颁发的作品《裕某虾仔米袋图形标识》的作品登记证书,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裕某米厂、余某某使用的是余某某已经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裕某虾仔米袋图形标识》,但作品登记证书仅为判断权利及权属的初步证据,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而当然享有著作权。本案中,美某米业的作品登记证书日期早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且美某米业提交了案涉作品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在先公开发表证据,证明在《裕某虾仔米袋图形标识》登记之前,美某米业就已经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裕某米厂虽取得涉案作品登记证书,但不影响本案侵权的认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并不当然享有著作权。“活道大米”作为肇庆市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一,大米产业企业发展正面临着新机遇、新风险。本案是一起农产品外包装高度相似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双方均持有农产品外包装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本案明确了权利认定规则,较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引导米业企业健康规范发展,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对进一步规范本土米业经营秩序提供了指引,有利于提升地理标志管理水平,扩大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米业营商环境。本案入选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编印的《以案释法 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百问百答》。

黄某与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

——值班≠加班,相应的待遇应按约定或相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本案情

黄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工作模式为固定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午间休息不计工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后因工作需要,某公司安排黄某到值班室门卫岗工作,负责进出登记、巡逻处理突发情况,工作实行轮班制、上一休一。某公司为黄某在值班室安排了床铺并允许夜间休息。因黄某多次无故旷工脱岗,且经训诫仍未整改,某公司以黄某长期脱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后黄某以标准工时制度主张延时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工资总计两万余元,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封开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黄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应否予以支持,应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予以综合考量。首先,门卫岗位具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小等特点,轮班制、上一休一的工作模式可视为黄某与某公司协商一致支付工作对价的考量因素。黄某此前亦未就工资标准和加班费提过异议,不能仅以在公司待岗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其次,门卫岗位具有特殊性,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也必须有人值守,执行的是上一休一的特殊工时制,而非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其次,黄某的本职工作为负责进出登记、巡逻处理突发情况,不存在禁止其夜间休息以及某公司在夜间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且某公司为黄某安排了床铺,其夜晚待岗能自由安排休息,故应认定其晚上在岗的性质为值班行为。综上,黄某以标准工时制度主张延时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工资缺乏理据,封开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因生产经营等需要,协调劳动者加班或者值班的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如果企业没有事先制定完善好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或者未与劳动者就加班或值班事宜协商明确,便容易产生纠纷。一般而言,加班与值班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等差异较大,因此,加班与值班的工资一般并不等同。在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值班是否应支付费用及按照何种标准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厘清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引导企业对劳动者加班与值班的相关情况予以重视,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明确告知劳动者,或与劳动者提前合理协商达成约定等方式,规范企业用工,对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有重要意义。

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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