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科因私设生猪屠宰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法院还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及相关活动,为食品安全筑牢司法防线。
2024年1月始,被告人胡某科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潮州市潮安区某乡镇私设生猪屠宰场,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后生猪屠宰场被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获,经查胡某科累计销售生猪款共计人民币257740元。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科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危害食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适用禁止令。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目的是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手续、合法合规经营,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勿因一己之利突破底线。
撰文:董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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