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抱着看好戏的心态帮忙带路,怎么就成了罪犯?”小军(化名,以下均为化名)一脸错愕与委屈。他怎么也想不到“吃瓜”最后吃到自己身上。
基本案情

小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与被害人小红(案发时十三周岁)等人因琐事在微信群内发生争执,小明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便纠集多人到廉江市某地合谋殴打小红。小军明知道小明等人要合谋殴打小红,抱着看热闹的心态,找到小红等人的位置后主动为小明等人带路,导致小红被小明等人持刀砍伤。经鉴定,小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
小军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小军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小军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法条链接

1.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检察官提醒

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任何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挑战。你所谓的“看热闹”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切莫因一时的好奇或无聊心态,将自己卷入犯罪漩涡,葬送青春与前程。拒绝成为犯罪的“帮凶”,不仅是对他人的保护,更是对自我人生的负责。维护社会安宁,人人有责。
文字 | 林土春
图片 | 来源于网络,侵删
编辑 | 龙 霖
校对 | 翁梓雯
审核 | 廖 岸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