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代步工具,
近年来,购车选择日益丰富,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选择购买二手车,
而一种通过“债权转让”交易的
二手“抵押车”,
以其低价吸引不少消费者。
但购买二手的“抵押车”,
会存在怎么样的风险?
遇到相关纠纷时,购车人如何维权?
法院又如何处理?
请看今天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杨先生与从事二手车生意的黎某签订《债权转让车辆免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杨先生支付12万元给黎某,黎某将其与晏某之间的债权转让给杨先生,随债权一同转让的,还有晏某名下作为质押物的车辆。协议签订后,杨先生将12万元转入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黎某也将车辆以及他与晏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一并交给杨先生。但车辆仍登记在晏某名下。
三个月后,经肇庆某银行通知,杨先生才得知该车辆早已被晏某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晏某因拖欠该银行贷款未还,被银行诉至法院,如今银行已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杨先生正在使用的这辆车也面临将被拍卖,但杨先生对此事却置之不理。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找到杨先生,告知其正在使用的车辆,经过法院司法拍卖已被张某拍走,如今要求杨先生将车辆归还车辆的现登记所有权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杨先生只能先将车辆返还张某,并赔偿22000元的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
封开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杨先生与被告黎某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以及黎某需向杨先生返还交易款项的数额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和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车辆,而非转让债权。双方是以“债权转让”为名,实则进行车辆买卖。被告黎某在未拥有车辆所有权且明知车辆有权利瑕疵的情况下,进行车辆买卖,违反了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被告返还购车款的数额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被告从事二手车交易多年,对相关行业信息和交易风险更为了解,仍将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转让给原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在明知车辆存在抵押担保、无法过户且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车辆,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封开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原告实际使用车辆的时间等情况,酌定案涉购车款12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故判决被告黎某向原告杨先生返还购车款84000元。
宣判后,被告黎某提出上诉,肇庆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良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需要交易双方共同维护。二手车销售者不应投机取巧,而要以诚信为本,对车辆的真实车况和相关风险进行严格审查,并将车辆情况和风险提示详尽地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应选择正规交易平台购买二手车,注意查询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合法资质和车辆的证件、权利负担情况等,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要贪小便宜购买来源不明、证件不齐的车辆;妥善保管买卖合同、鉴定评估报告、交易记录等凭证,发生纠纷时应冷静处理,选择自行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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