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申报居住登记
⊙申领(新办)居住证办事指南
⊙签注(续期)居住证办事指南
⊙申报变更更正居住登记项目办事指南
⊙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申报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我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申领(新办)、签注(续期)、申报变更更正、注销的设立依据相同。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上:微信小程序“个人地址申报”--“新增居住地址”,并设为常住(根据提示操作)。
(二)线下:
四、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法稳定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合法稳定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如下(选择提供其一):
1.住厂企宿舍的,用人单位出具员工详细地址的住宿情况证明。
2.居住在出租屋、自购住房或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声明。
3.申请人在“粤居码”微信小程序申报居住登记,并经屋主或民辅警确认居住情况属实。
五、相关提示
(一)首次申报居住登记,需登记满半年(183天)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二)以下3种情况,申报居住登记后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登记满半年(183天)限制:
1、提交本人在中山市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参保证明及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具有合法所有产权满半年的房屋(未满6个月的婴儿除外)。
3、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提供连续就读证明。
(三)在登记过程中,若系统显示申报人已在其他地市存在居住登记尚未注销情形的,系统自动注销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记。已在其他地市办理居住证的,自动注销其居住证功能。
(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居住证业务,其他人员可由直系亲属代办。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或有效委托书,相关责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办事指南--申领(新办)居住证
一、申领对象
(一)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满足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1、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社保满半年的。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
3、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连续就读满半年的。
4、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需提供居住流水证明。
二、所需材料
(一)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无需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以下材料之一:
(1)缴纳社保满半年的,需提交居住地址证明材料、缴交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材料。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不需提交居住地址证明),需提交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居住在直系亲属房屋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3)连续就读满半年的,需提交有效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能反映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
(4)旅馆业住宿满半年的(不需提交居住地址证明),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流水。
三、办理方式
(一)线上:通过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各类居住证业务(为避免耽误办证进度,在申请“粤居码”前,请详细阅读所需材料及关注系统推送的信息,如遇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内拨打居住证业务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解决)。
(二)线下:
签注(续期)、申报变更更正、注销居住证的办理方式相同。
四、相关提示
(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同一地市内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满半年(183天)。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五)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有效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居住证业务,其他人员可由直系亲属代办。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或有效委托书,相关责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办事指南--签注(续期)居住证
一、签注对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
二、所需材料
(一)居住证原件。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四)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提示
(一)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四)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居住证业务,其他人员可由直系亲属代办。代办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或有效委托书,相关责任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

办事指南--申报变更更正居住登记项目
一、变更对象
居住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流动人口。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提示
(一)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三)已办理居住证且变更居住地址的,可同时擦写居住证的居住地址。
(四)变更更正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的,如需换领居住证,收取工本费20元,收回旧证。居住证起始日期为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办事指南--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一、注销对象
对象:离开原住址的流动人口。
申报人:本人、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二、所需材料
(一)本人申报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相关提示
(一)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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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坦洲公安
编辑:徐家敏
责编:刘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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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刘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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