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筑牢惩治恶意欠薪的法治基石,现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一
梁某是佛山市顺德区耿荣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22年3月至9月,该公司拖欠其财务工作人员欧阳某某工资2.2万元。9月,欧阳某某辞工离职后,多次向梁某追索工资未果。2023年9月,欧阳某某向顺德区均安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投诉,该办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梁某接受调查,但其均未理会。10月25日,欧阳某某因患胆囊癌死亡。10月27日,该办向梁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梁某直至2024年1月2日仍未支付欠薪,该办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将梁某抓获归案。5月23日,梁某家属向欧阳某某家属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2万元,获得谅解。7月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7月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1、 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第一点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二
2021年底,何某以江门市川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雇佣童某某、田某某等19名工人承接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外滩临江路2号第一、二层装修工程,拖欠上述工人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工资17万余元。2022年9月,童某某等人向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何某支付了1万余元工资。10月,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后,通过多次发送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何某接受调查,但其均未理会。11月,该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何某拒不改正。2023年1月3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16日,何某到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外海派出所投案,并支付部分工资,但仍拖欠14.4万元。同年5月至11月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何某拒不到案,遂被抓获归案。2024年5月9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取保候审期间,何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江门市,并在法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第一次庭审时间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2024年8月7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不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等。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关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案例三
陈某某于2020年11月开始经营梅州市金中徽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公司),先后聘请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18人在梅州市城区承包家庭房屋装修工程,但陈某某在收到装修款后,拖欠上述工人工资25.42万元。2022年3月、5月,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金中公司支付工资,陈某某逃匿。该局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8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对陈某某刑拘列逃,并于当日在深圳市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支付了所拖欠的部分工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所拖欠工人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且部分包工包料的属于施工分包承包合同关系。因此,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犯罪的抗辩理由不成立。2024年12月23日,该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等16人工资人民币16.62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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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对欠薪违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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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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