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令人欢喜的亲子游玩之旅,不料负伤而归,这究竟是家长、孩童还是游乐园的责任?近日,英德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阿俊购票后陪同其两岁的儿子进入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其中的滑道项目温馨提示及游玩须知均写明“严禁2人同坐一个滑圈滑行,5岁以下的小朋友禁止滑行”。但阿俊未遵守前述规定,在进行滑道项目的游玩时,将其儿子环坐前方,同坐一个滑圈从滑道顶部滑落。下滑至滑道末端时,滑圈不慎前翻,致阿俊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而后,双方就阿俊受伤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阿俊遂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已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温馨提示及游玩须知,明确滑道项目禁止5岁以下小朋友滑行以及严禁二人同坐一个滑圈滑行,亦按规定安排了工作人员进行指引,但并未通过入口处人员身份核验、滑行规范指引、有效阻止违规入场等措施强化规则的有效执行,存在管理疏忽,故某公司对阿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并认定公司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阿俊作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游乐场已张贴醒目标识明确游玩规则的情况下,仍同时违反两项禁止性规定,携同仅有两岁的儿子共同坐一个滑圈滑行,导致发生滑行事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儿童乐园作为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的场所,因部分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其家长亦会进入其中陪同游玩。针对上述情形,儿童乐园管理人员亦不能放松警惕,应严格落实及引导各类游玩设施的安全须知,杜绝潜在隐患,保障游玩儿童及陪同家长的安全。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设置、张贴安全须知不能视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免责事由,还应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否则,儿童乐园的经营管理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游乐园的部分娱乐设施有一定的刺激性,作为陪同游玩的大人应该保持警惕性,在游玩任何一个娱乐项目前,都应该认真阅读项目须知和场内的温馨提醒,并严格遵守,这既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的负责,更是对孩子健康成长负责。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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