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机飞行员坠亡,保险公司以已获工伤保险赔付为由拒赔?法院这么判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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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涵盖资本市场、低空经济、公司治理、房屋保险、资金融通等方面,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商事金融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实践和担当。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中某泽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丁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表决权委托不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有助于规范金融交易秩序。在某保险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正确把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利他性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价值,平衡了开发商、购房者、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对保障建筑物质量安全和解决业主维权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广东法院立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深化商事金融审判机制改革,先后印发《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发挥金融“活水”作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省法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引导群体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协同,强化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2024年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商事金融一审案件164.84万件。近两年来,向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发送司法建议325件,采纳率近九成,依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典型案例】

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

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

【裁判要旨】

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与工伤保险系不同的保险产品,二者并非竞合关系,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

【基本案情】

某通用航空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含飞行员)法定责任险在内的航空器综合险,约定乘客承保4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00万元;飞行员承保2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50万元。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案涉年度保险合同删除了一次性赔付条款,但未调低保险费率。2020年9月,通用航空公司直升机执行飞行任务时失控跌落,飞行人员潘某、陈某、郑某死亡。其中潘某、陈某系该公司员工,被认定工伤且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郑某系通用航空公司合作伙伴乙航空公司员工。通用航空公司向三位飞行人员家属分别赔偿290万元、150万元、231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潘某、陈某属于工伤赔付范围拒赔。通用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将通用航空器综合险中的乘客法定责任险解释为工伤保险,与通用航空发展历史、市场需求、保费定价机制、飞行员的成本投入等行业特性相悖。从投保目的看,通用航空公司已为潘某、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再通过商业保险购买与工伤保险性质相同的乘客法定责任险,不符合商业理性。从诉讼前双方协商理赔的过程看,双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但保险公司并未因潘某、陈某获得工伤保险为由拒绝理赔。结合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不等同于工伤保险,乘客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因工伤保险获赔而免除,判决保险公司向通用航空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释法】

该案承办法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妍介绍,通用航空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发力点。但通用航空安全面临巨大挑战,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需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由于通用航空保险专业性强,市场准入门槛高,保险市场缺乏充分竞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受传统财产风险管理惯性影响,容易忽略通用航空风险特有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案正确认定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明确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的功能,切实维护通用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助力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保险高质量发展。

南方+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全小晴 赵莎莎

编辑 毛帅楠
校对 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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