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案例库试运行以来,汕头中院积极组织辖区各基层法院,加强案例审核推荐工作,其中6件案例入选。入选案例聚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修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常见易发纠纷类型,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了指引。
接下来,汕头中院将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创新解纷机制,做实定分止争,着力提升调解工作效能,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得到源头化解、实质化解。
01.吴某与黄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调解案
——现场勘验促推高效化解装修合同纠纷
入库编号
D2025-161-1-115-245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装修质量问题/欠付装修费/现场勘验/“背对背”调解
基本案情
2020年,吴某与黄某协商约定,由吴某负责黄某室内装修贴瓷砖等工作。完工后,经双方结算,黄某需支付吴某装修费11.34万元,之后黄某陆续支付了装修款共计8万元,截至2023年11月,尚欠吴某装修款3.34万元。后吴某多次催要,黄某以房屋装修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为由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上述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情况。吴某称,自己多次向黄某催讨装修款,但黄某均未支付,自己急需这笔款项交付工人工资款;而黄某表示因吴某提供的装修服务存在不少瑕疵,不符合自己预期,并向法院提交关于房屋装修瑕疵的证据材料。
考虑到双方争议焦点为装修质量问题引发的装修费用争议,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装修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对黄某提出的瓷砖贴错、厕所门过高、出现房屋漏水等问题逐项确认。通过现场确定装修质量实际情况后,法官再次有针对性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较大,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安抚,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阐述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若进入诉讼程序并对装修质量进行鉴定评估,会增加解纷成本,加重双方诉累;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尽可能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协商。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起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同意扣减装修费用2.14万元,黄某表示同意并当场支付吴某剩余装修款1.2万元,吴某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第781条、第807条
解纷要旨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标的额一般不大,但不少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口头约定难以保证装修质量,因装修质量出现瑕疵引发的拒绝支付装修费用情况多发易发。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装修现场,与当事人共同分析装修质量存在的问题,并对双方争议的装修质量问题逐一核验,既能快速厘清双方责任,让事实说话,让当事人信服,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解纷成本,提高了解纷效率。同时,法官及时解答双方当事人有关疑惑和法律适用问题,以“背对背”调解方式解开双方“心结”,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实现纠纷实质化解。
推荐部门:
南澳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澳县人民法院
02.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等13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住建部门”联动化解系列物业纠纷
入库编号
D2025-161-1-121-131
关键词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质量/拒缴物业费/“法院+住建部门”联动化解/防范潜在批量纠纷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张某等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张某等业主按照物业费服务收费标准及房产建筑面积于每月5日前缴纳物业费,若逾期未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费用的3‰缴纳违约金。但从2020年起,张某等业主多次欠缴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13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联合某物业公司及业主了解情况,物业公司表示小区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共161户,目前向法院递交了13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材料,其余纠纷将根据解决结果决定后续是否起诉;业主则表示因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收费不合理、物业服务态度冷漠、门禁形同虚设、没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等问题,才拒缴物业费。
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法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小区物业服务情况,并仔细分析双方矛盾问题后,考虑涉及业主较多,处理结果影响面较广,遂邀请住建局,与某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召开协调会,由双方分别提出意见,之后法官通过沟通及明理释法工作,向业主讲明拒缴物业管理费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认识到物业服务工作的不足。经法院会同住建局多次与物业公司及业主沟通协调,促成物业公司与13名业主达成了和解。
处理结果
物业公司承诺对其物业服务进行适当整改,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服务,13名业主当场缴纳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最终,某物业公司撤回了对13名业主的起诉,也未对其他148户业主提起诉讼,至此,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解纷要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具有争议标的额小、涉及主体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且此类纠纷成因相对复杂。化解过程时,既要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物业公司利益,促推形成和谐安宁的社区环境。本案中,鉴于涉及业主众多,且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原因主要是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到位,为此,法院邀请住建部门共同参与化解。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住建部门及时核实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否合理,并对物业公司提出加强行业监管的要求,促推解决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源头问题。同时,法院深入小区一线,通过实地走访,多次反复沟通,为业主答题解惑、普及法律知识,督促物业公司优化物业服务质量,从而化解业主获得高质量服务要求与物业公司获取收益之间的矛盾。通过“法院+住建部门”多元解纷机制,协同开展调解工作,促推群体性纠纷得到高效、便捷、实质性化解的同时,也从源头上解决了潜在批量性诉讼问题。
推荐部门:
南澳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澳县人民法院、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薛某与魏某甲、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调解案——退休法官参与调解遗产继承纠纷
入库编号
D2025-161-1-029-334
关键词
民事/法定继承纠纷/房产继承/退休法官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薛某的丈夫魏某于2019年因病去世,其生前与薛某共同育有魏某甲、魏某乙。魏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名下共有三处房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薛某与魏某甲、魏某乙未能对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遗产分割意见。薛某对魏某甲、魏某乙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中属于魏某遗产的份额。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如果通过判决方式处理,会使家人之间的情感更为疏远,通过调解解决是更好的方式。考虑到薛某已是耄耋之年,且还在住院中,而本案是母亲与子女之间发生的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该案委托给有近四十年民事审判经验、担任特邀调解员的退休法官组织调解。
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通过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发现本案的症结在于,姐姐魏某甲认为母亲薛某想将更多的遗产分给弟弟魏某乙,故不配合将遗产进行分割。在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并了解到魏某甲本人已事业有成的情况下,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从法理到亲情,细致耐心给姐弟俩进行调解,最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消除双方的隔阂,弟弟魏某乙对姐姐魏某甲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表达了深深的感恩之情,魏某甲则转变态度,主动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
处理结果
在查明魏某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而薛某、魏某甲均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后,魏某名下遗产份额全部由魏某乙继承,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母女间、姐弟间自此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第1130条、第1132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像这样的家事纠纷若采用简单机械的处理方式“一判了之”,只会使家人之间的情感更为疏远,无法真正解开“心结”,平息矛盾。本案化解过程中,法院邀请法律知识、实务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参与调解,退休法官凭借多年的调解审判经验,精准找出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并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生活阅历释法明理,以法服人、以理劝人、以情感人,最终解开当事人“心结”,修复了母女、姐弟间的关系,各方对房产继承问题达成一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04.某租车公司与邱某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灵活调解化解租赁合同返还押金争议僵局
入库编号
D2025-161-1-111-250
关键词
民事/租赁合同纠纷/仓库租赁/押金返还/居中协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某租车公司与邱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租车公司向邱某租赁仓库,并约定押金为5000元。租赁期满后,双方结清租赁期间租金,某租车公司于2023年8月搬离了涉案仓库,但邱某一直未向某租车公司退还押金。某租车公司协商未果,于2024年3月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实质化解纠纷,委托调解员开展了一系列调解工作:一是深入沟通,确定争议焦点。调解员分别联系了某租车公司及邱某,经沟通,调解员了解到,某租车公司租赁仓库期间多次拖欠租金,虽经邱某多番催讨并已经全额支付,但双方在此过程中有了“心结”,加之邱某因某租车公司退租后未及时办理营业信息变更导致其无法将仓库正常交付给后一任承租人使用。此外,受某租车公司未配合办理涉案仓库用电客户更名、未交还仓库大门钥匙等因素影响,邱某对某租车公司提出的全额退还押金的要求心生不满。针对邱某提出的问题,调解员向某租车公司进行了核实,某租车公司承认其未办理用电客户更名、未交还仓库大门钥匙的事实,但认为邱某以此为由拒还押金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二是多轮协商,达成初步共识。调解员反复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耐心劝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双方达成初步共识:某租车公司配合办理好用电客户更名等相关手续,邱某同意退还押金。但对某租车公司保留的仓库大门钥匙数量,双方争论不休。某租车公司担心邱某以办理手续为由取得某租车公司证件后滥用其证件,邱某则担心某租车公司保留钥匙备份留下安全隐患,双方僵持不下。
三是居中协调,打破僵局。为打破僵局,调解员联系开锁公司,并进行线上比价,确定了更换大门门锁的大致费用,建议邱某更换涉案仓库大门门锁,具体费用由某租车公司负担,并在押金中抵扣,双方对此均没有异议。后调解员又联系电力部门,了解用电客户更名业务办理手续,与邱某、某租车公司确定共同办理手续的时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经调解,某租车公司于约定时间派人持证件与邱某共同办理用电客户更名业务。办妥更名手续当天,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邱某在调解员见证下现场退还4500元押金,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3条
解纷要旨
本案遇到的僵局在租赁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因多次出现违约、口头协商情形,虽实际矛盾并不激烈,但因双方信任基础因互生不满逐渐消失,导致均不愿意主动化解纠纷。在解决此类纠纷过程中,关键在于打破僵局,调解员作为第三方开展居中协调,为双方争议问题提供解决路径,确定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再运用“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两步走,向双方耐心分析各自存在的过错及应该承担的责任,疏导双方情绪,从根本上解开“心结”,促使双方尽快、就地、同步履行,最终实质化解纠纷。
推荐部门: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汕头市濠江区诉前调解中心
05.李某与杜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
D2025-161-1-374-257
关键词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杜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受伤住院。但杜某的赔偿却迟迟不见踪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起纠纷具备调解可能性,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进行指导。调解员了解案情后,首先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杜某认为李某的赔偿请求过高,且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应向其索赔。对此,调解员和指导法官从法律规定角度向杜某进行释明:某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杜某作为驾驶员仅对超过保险范围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经初核,杜某所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能够覆盖全部费用。经沟通,某保险公司和杜某均同意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先行鉴定。根据鉴定得出的李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结论,以及相关损害赔偿标准,调解员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再结合李某列出的赔偿清单、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一一进行梳理和说明,既让李某心服口服地放弃了不合理的诉求,也向某保险公司争取到最快付款时间,最终促使各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11.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第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3条、第14条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第4项、第5项、第6项、第8项、第11项
解纷要旨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此类纠纷通常具有专业性强、赔偿项目固定、保险理赔率高的特点,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往往无争议,但因部分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在调解过程中常存在抵触情绪,致使双方对损害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纠纷。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抗拒心理。同时,调解员通过“背对背”式的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对症下药。针对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指导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明确赔偿责任和金额,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又从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做通当事人工作,并发挥“以鉴促调”作用,引导当事人进行先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时推进调解工作,并与保险公司做好沟通,帮助当事人衡量利弊,最终促使各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推荐部门: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澄海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06.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企业拖欠工程款纠纷
入库编号
D2025-161-1-115-249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基坑监测工程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基坑监测成果及主体沉降观测工作。某工程公司完成基坑监测工作并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符合要求的基坑监测报告后,某房地产公司应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045019.55元。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该案虽然诉讼标的额大,但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先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的想法及诉求并梳理双方的分歧点,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沟通协商。经沟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围绕拖欠工程款一事,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拖欠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明确争议焦点后,调解员主动联系街道对接指导调解的法官,针对焦点问题一,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说明,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结算。其中,对有争议的部分,由某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向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并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组织下实地到工程场地进行勘察,双方很快就确认已完成工程结算款为97.08万元。
针对焦点问题二,调解员和指导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在双方签订的基坑监测工程合同基础上,考量某房地产公司的偿还能力,确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支付方式,双方最终对工程款付款事宜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先就已开发票的工程款52.25万元明确具体的分期支付方案,剩余工程款44.82万元待发票开具后再履行,纠纷得以顺利化解。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9条
解纷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具有争议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诉讼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因此,高效、灵活、成本低的调解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方式。本案通过庭所联动机制,法院委托人民调解进行先行调解,并做好指导调解工作。一方面,针对部分争议的工程款。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察,并由施工方阐明工程各项施工及造价情况以减少信息差所带来的争议,避免鉴定程序的启动及鉴定费的支出,积极促成当事人“以调化鉴”,减少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针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出发,成功寻找到两者平衡点,作出双方均可接受并可实现的分期付款方案,高效化解纠纷,为其他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参考。
推荐部门: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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