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装修入住,物业费该不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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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楼未装修入住,是否可拒交物业费?近日,信宜法院审结某小区发生的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认定李某、黄某等业主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的违约金。该判决再次明确了业主接收房屋后即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不能以“未实际入住”“未享受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费。

案件回顾

李某、黄某等业主于2018年12月底办理了信宜某小区房屋的收楼手续,正式成为该小区业主。收楼后,李某、黄某等业主因长期在外工作等原因,一直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和实际居住。在此期间,负责该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向李某、黄某等人发出物业费缴费通知单。李某、黄某等人认为其房屋长期空置,未实际享受保洁、安保等物业服务,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物业公司遂将李某、黄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收楼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李某、黄某等人作为业主,在收楼时已签署相关文件,认可并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接收房屋钥匙、完成收楼手续,标志着其正式成为物业服务的对象,缴费义务随之产生。

李某、黄某等人提出的“未实际入住”“未享受专属服务”等理由,并非可免除物业费缴纳义务的合法事由。物业服务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其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及整个物业区域。即使业主房屋空置,物业公司仍需为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安全保障等提供基础服务,成本并未因个别房屋空置而显著降低。物业公司已依约为小区提供了基本物业服务,李某、黄某等业主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及法定义务。

据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黄某等业主向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房屋交付(收楼)是物业费起算的关键时间节点。业主在接收房屋后,无论是否实际入住、是否装修,都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应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避免因拒缴物业费而引发诉讼并承担败诉风险。业主如对物业服务质量有异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向主管部门反映等合法途径维权,而非采取直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物业公司也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透明度,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诉求,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秩序,共建和谐社区环境。

撰文:李阳诗 通讯员 任秋雯 苏冰

编辑 朱慧溪
校对 何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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