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逶迤去,青山相对开。连州地处五岭南麓,优越的生态环境成为众多野生动物的理想栖息地,但有人却因此对野生动物动起了歪心思。近日,连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的一个晚上,刘某、邱某、辛某于禁猎期内在禁猎区广东省连州市龙坪镇某一带山林,使用气枪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两只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胸竹鸡一只。经鉴定,涉案的2只白鹇和1只灰胸竹鸡的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
法院审理
连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邱某、辛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到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辛某、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三名被告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辛某、邱某犯非法狩猎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说法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馈赠的无价之宝,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行为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生物多样性,亦是违法行为,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本案中,刘某、邱某、辛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然破坏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平衡,依法应当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严惩非法捕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动物资源,做到不猎捕、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野生动物,切莫因个人爱好、利益以身试法,让自己沦为“笼中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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