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燃气安全风险管控,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城市管理“八大行动”,深入开展跨区域经营燃气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全力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该局联合荷塘镇人民政府,成功查处一宗涉嫌跨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件。行动中,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线索举报和前期摸排,锁定荷塘镇顺成工业区某工厂内一处隐蔽仓库,现场查获50千克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共165瓶,其中26瓶已使用完毕。


现场查获50千克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65瓶
经核查,涉案气瓶存在违规充装和经营行为,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未按规定注入臭味剂,一旦泄漏难以察觉,极大增加爆燃事故风险。瓶体上的二维码追溯系统显示,其供气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某燃气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在蓬江区从事燃气经营的资质,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非法跨区域经营。
此外,执法人员发现该工厂储罐区域存放条件简陋,大量气瓶密集堆放在拥挤的仓库中,现场缺乏必要的灭火器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该工厂存放液化石油气的2处储罐点存放条件简陋
执法人员已依法对全部165瓶液化石油气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安全转移至有资质的燃气经营公司存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执法人员安排有资质的燃气经营公司转移气瓶
“液化石油气属甲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爆炸威力巨大。接下来,我局将持续强化部门联动,保持对非法燃气经营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堵塞安全漏洞,切实防患于未‘燃’。”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经营燃气线索,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燃气,切勿因贪图便宜使用非法燃气,以免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普法小课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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