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我想要的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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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购的蓬勃发展,线上选购宠物的现象愈发普遍,网络上萌态十足的宠物照片与视频,让众多网友直呼“梦中情宠”,忍不住想把一个个“毛孩子”接回家,但接回家的“毛孩子”真的是你通过照片与视频选中的那一只吗?到手之后发现“货不对板”,此时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8日,欧阳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某宠物店,要求选购一只“纯白德文蓝眼母猫”,后续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宠物店向欧阳女士发送视频确认猫咪的品相特征(蓝眼、圆脸、宽耳距等)。11月19日,在支付6500元购猫款后,欧阳女士发现宠物店邮寄时发送的“发货视频”中显示猫咪的特征与双方此前约定的明显不符,存在诸多差异,比如猫咪的眼睛为黄眼,耳位偏高,毛发还显得稀少。

见状,欧阳女士当即提出拒收猫咪并要求退款的请求,但宠物店以“拍摄角度差异”为由坚持发货,并在到货后威胁欧阳女士,声称“如果不接收猫咪,出了问题后果自负”。欧阳女士无奈之下被迫支付380元提货费接收该宠物猫。后欧阳女士带宠物猫到医院检查并确诊其感染杯状病毒,为此产生了862元治疗费,双方就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欧阳女士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期间,涉案宠物猫一直由欧阳女士饲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女士虽然与宠物店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通过宠物店在网上的店铺订购了涉案宠物猫,并支付相应款项,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确认交易前,已就交易宠物猫的品种、性别、品相等进行沟通,宠物店的客服人员亦将拟出售的宠物猫通过视频的方式向欧阳女士展示了交易宠物猫,且已向宠物店支付相应的价款,宠物店应按约定向欧阳女士交付相应的宠物猫。

针对宠物店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及相关衍生费用的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宠物店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微信发送与实际交付不符的虚假视频诱导欧阳女士选购宠物猫,实际交付的宠物猫在眼睛颜色、耳位、眼距、毛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且在欧阳女士多次质疑后以拍摄角度差异和拍摄滤镜搪塞,并强行发货,其主观上存在掩盖真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商品特征的欺诈行为,导致欧阳女士基于错误认知完成交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构成要件,故欧阳女士要求退还购买款6500元并要求赔偿购买款三倍的赔偿即19500元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欧阳女士应向宠物店返还宠物猫(邮寄费用由宠物店承担)。

关于衍生费用,欧阳女士因宠物店违约而支出的提货费380元、宠物治疗费862元,属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必要损失,且有票据佐证,依法应予全额赔偿;饲养费虽系客观支出,但欧阳女士主张的39元/天标准缺乏凭证,法院参照本地普通宠物饲养成本酌定为10元/天。

广州白云法院一审判决:1.宠物店向欧阳女士退还购猫款6500元;2.欧阳女士向宠物店返还涉案购买的宠物猫(邮寄费用由宠物店承担);3.宠物店向欧阳女士支付赔偿款19500元;4.宠物店向欧阳女士赔偿饲养费(按10元/天的标准,自2023年11月20日起计至涉案宠物猫返还至宠物店之日止)。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购活体宠物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样的商品选择和更便捷的购买方式,但相对实体宠物店,购买风险相对较高,法律纠纷高发。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应当注意:一是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且交易应通过平台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维权。二是要保存好各类交易证据。应与商家就所购宠物的品种、性别、外形、身体状况、是否打疫苗等信息作好充分沟通,并通过照片、现场视频等多角度了解所购宠物的情况,并妥善保存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视频影像等电子证据,收货后固定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后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各类销售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透明交易,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州白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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