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借条》一真一假,当事人伪造证据,自以为天衣无缝,结果被法院及时发现......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林某以董某长期拖欠自己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归还借款219992元及利息损失98705元。林某为了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了两份金额分别为12000元、219992元的《借条》,并表示两份《借条》均为董某出具,落款处均有董某亲笔签名;董某偿还了12000元《借条》的2000元后,尚欠10000元,与后期借款汇总后出具了219992元的《借条》。
案件审理期间,董某辩称,认可金额为12000元的借条,之后确实有向林某继续借款,但否认219992元《借条》的真实性,对其中的借款金额不予认可。
【处理结果】
法院结合董某的陈述对林某提交的证据提出询问,并向林某释明,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某如实承认伪造借条和虚假陈述的事实及原因,称其担心因缺少证据不能胜诉,找朋友仿造了董某的签名,涉案金额为219992元的《借条》并非由董某出具。庭审结束后,林某向法院出具了《具结悔过书》,对其行为表示认错悔过。
经查,林某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伪造证据并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给予惩戒。法院依法决定对林某予以罚款处罚。
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生命线,更是守护群众权益的最后防线。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可能导致裁判不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鹏法君在此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遵守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任何试图通过虚假证据获取不当利益,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深圳中院 深圳盐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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