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中,这样的催告有效吗?

汕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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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应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支付欠缴物业费的前置条件,但该催告形式不应严格按照有效送达的标准来衡量,只要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理的方式对业主进行了催告,即可视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欠缴物业费,需采用何种通知形式才能认定其已有效履行了催告的前置程序。

2021年3月,某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某服务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至2026年3月;洋房、公寓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3元收取,每月30日前缴款;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支付比例;等等。某服务公司称自2014年开始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曾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向业主邝某催缴物业费,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某服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某日,某服务公司联系微信备注为“邝某”的业主,称:“请问您是X栋X房的业主邝某吗?”对方未回复;其后,某服务公司多次向该微信发送催缴物业费的信息,但对方一直未回复。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服务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通过微信向邝某进行催收,邝某作为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邝某向某服务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3月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的大量诉讼案件主要是涉及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催缴问题,本案裁判通过明确引导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在催收物业费之前需经过合理催告的前置程序,以达到与物业服务合同相对方先进行充分有效沟通,沟通未果再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的立法目的。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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