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时,阳春一男子杨某独自在街上溜达,寻找监管有漏洞地段停放的车辆,一旦锁定目标就砸窗行窃,但车窗易砸、铁窗难逃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3日凌晨,杨某去到阳春某街道某路段,用携带的车窗破坏器先后砸破至少3辆小汽车的后门车窗,入车盗得现金约40元,损毁车门玻璃价值307.86元。
2024年8月8日凌晨,杨某去到阳春某街道某桥底,再次破坏1辆小汽车后门车窗盗,得现金不少于200元,损毁车门玻璃价值146.91元。
2024年8月11日凌晨,杨某又窜到阳春某街道某路边,用携带的作案工具砸破13辆小汽车的后门车窗,盗得现金不少于1115元及两包香烟,损毁车门玻璃价格共7656.73元。
法院审理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现实中,犯罪分子见财起意,以停放车辆为目标,“砸车窗”“拉车门”式盗窃作案屡见不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防范意识,应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和专人管理的正规停车场,离开车辆前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闭,同时车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及现金,一旦发现被盗,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撰文:巫雅柠 冯秀珠 陈德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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