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工资
要是合同约定好的工资结构
被公司单方调整
在职期间员工未提出异议
离职后,再主张不同意调整
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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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普法案例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3月发布《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将绩效工资由工资总额的20%调整为30%,这属于对劳动合同中薪资构成的变更。虽然廖某未签字确认,但从实际履行来看,廖某在该制度实施后继续在公司工作,且在这期间并未对工资发放情况提出异议。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薪资结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有效。
来源:佛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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