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放,赔!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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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现场勘查锁定污染事实,依托专业审判 厘清 责任边界,妥善化解一起施工排污致损的纠纷。

现场勘验锁定污染证据

某日,梁某发现鱼塘出现大面积死鱼,主张系某公司建设时违规排放超标废水所致。双方争执无果,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则辩称排污口与鱼塘无直接连接,死鱼系养殖管理不当造成。

某公司到底有无排污行为?梁某养殖鱼的死亡与某公司施工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经办法官经翻阅卷宗发现,梁某在起诉时仅提交了寥寥数页的证据材料,难以全面揭示事实的全貌。

“环境侵权案件不能困在卷宗里,侵权事实的认定一定要去现场看看。”现场勘验已成为海珠法院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的常规做法。

面对本案中排污路径复杂、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挑战,经办法官迅速启动了海珠法院的“法官+专业调解员”协同勘验机制,邀请环境调解委员会专家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勘验。

经办官协同环境调解委员会专家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法

经勘验发现,施工方仍有污水排向雨水渠,且曾经被环保执法部门认定为违规超标排放,受到两次行政处罚;雨水渠设有取水管直通鱼塘,且水位高时自动倒灌;水渠上游水质较好,排污发生后鱼塘鱼大量集中死亡,封堵取水管后,鱼塘水质变好。

“行业规律+生活经验”科学量化损失

经现场勘验,双方都认可了施工方违规排污行为与鱼塘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然而,对于损失数量,双方争议较大。

“我损失了起码4万斤鱼。”梁某提出了损失数量主张。

“我方签名认可的称重记录仅有5000余斤。”某公司对梁某提出的损失数量存在不同意见。

“死鱼大量发生时正值盛夏,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我都是自行打捞死鱼未予记录。”梁某对此作出了解释。

面对损失量化难题,法院认为,本案为水污染责任纠纷,系普通环境侵权案件,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

本案中,梁某两次要求某公司派人打捞死鱼并称重。双方签字的称重记录表载明已称重死鱼共5000余斤。此外,梁某提供的照片可证实,称重日期外也有大量死鱼。但“4万斤”的主张与养殖规律不符,明显过高。

最终,法院结合养殖规律、季节变迁、售鱼行情及称重数据,认定某公司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10万元,获得双方一致认可。

民生工程与个体权益双兼顾

纠纷持续间,施工方某公司因纠纷多次停工,严重影响施工工程的进度,梁某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冲击,可谓两败俱伤。

“积怨的化解需要充分释法明理。”经办法官全面深入调查,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声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业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污染物质影响和渔业养殖规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明晰各自权责,为案结事了奠定基础。

经审理,海珠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梁某10万元,驳回梁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对争议焦点逐一论证,判后跟踪督促履行,最终促使某公司主动赔付,梁某服判息诉。

近年来,海珠法院部署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着力打造城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海珠法院自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以来,审结该类案件143件,支持环境损害赔偿790余万元,创新性推出了噪音侵权诉前禁止令、生态环境法律风险提示、动植物纠纷诉调对接、湿地保护前置司法服务等多项机制,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可推广复制的广州实践经验。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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